最近,朋友发来一篇文章,名为《评述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的怀疑论解读》。阅后有些想法,就简单写写。该文就其主题而言,讲的是十分到位的,大体上对克里普克《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有语言》进行了概括。但若就哲学病和维特根斯坦、克里普克对于“私人语言”态度的分析而言,有必要进一步深入。
必须指出,文章(克里普克)把维特根斯坦的“遵守规则悖论”称之为“怀疑论悖论”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就这点来批驳他的学者已经不少了,不再赘述。
【资料图】
克里普克所探讨的是《哲学研究》关于规则的几条:
201.我们刚才的悖论是这样的:没有什么行为的原因能够由一条规则来决定,因为每一种行为的原因都可以被搞得符合规则。刚才的回答是:要是可以使任何行动和规则相符合,那么也就可以使它和规则相矛盾。于是无所谓符合也无所谓矛盾。
我们依照这条思路提出一个接一个解释,这就已经表明这里的理解有误;就仿佛每一个解释让我们至少满意了一会儿,可不久我们又想到了它后面跟着的另一个解释。我们由此要表明的是,对规则的掌握不尽是(对规则的)解释;这种掌握从一例又一例的应用表现在我们称之为“遵行规则”和“违反规则”的情况中。
于是人们想说:每一个遵照规则的行动都是一种解释。但“解释”所称的却应该是:用规则的一种表达式来替换另一种表达式。
202. 因此遵行规则是一种实践。以为〔自己〕在遵行规则并不是遵行规则。因此不可能以私人方式遵行规则:否则以为自己在遵行规则就同遵行规则成为一回事了。……遵从一条规则类似于服从一道命令。我们通过训练学会服从命令,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
219. ……我遵从规则时并不选择。我盲目地遵从规则。
241.“那么你是说,人们的一致决定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人们所说的内容有对有错;就所用的语言来说,人们是一致的。这不是意见的一致,而是生活形式的一致。
242. 通过语言进行交流不仅包括定义上的一致,而且也包括(无论这听起来多么奇怪)判断上的一致。这似乎要废除逻辑,其实不然。——描述度量方法是一回事,获得并陈述度量的结果是另一回事。但我们叫做“度量”的,也是由度量结果的某种稳定性来确定的。
显然,这里的意思是,规则不能决定行动,因为只要我们想,可以使任意行动同规则符合。所以,也可以使其相反。自以为遵从规则与实际遵从规则是两码事。规则不是预先习得的,它只能在实践中得到理解,并根植于一致的生活形式。
所以说,“遵守规则悖论”是要指出,规则与行为的背反,即人们的行为先于人们所知晓规则与人们所知晓的规则规则先于人们的行为。单独拿出来,都可成立,而放在一起则冲突。而维特根斯坦并不是想要通过其来否定真实性,他恰恰是要再次说明理性的狂妄和界碑的重要性。这一点,一以贯之,在早期《逻辑哲学论》中就以阐发:“凡是可以说的东西都可以说得清楚;对于不能谈论的东西必须保持沉默”。因而,如果说康德是要划出理性的界限的话,那么维特根斯坦就是要划出语言的界限。所以,悖论在康德那是理性的疯狂,在维特根斯坦那就是语言的乱用。而这种乱用就是“私人语言”。
维特根斯坦的结论是“私人语言”的不可能性。他的论证是:
第一,私人语言源于内在意识,只能自给自足,难以被他人所得知,因而无意义。
第二,私人语言无法脱离内在经验。
第三,私人语言排斥规则,难以检验,随意性强。
所以,维特根斯坦对该悖论的消解不是要通过所谓的“共同体”来实现,而是通过悖论本身来达到。它的存在恰恰就说明了,“私人语言”的无力。所以,哲学家只要拒绝斥它便可医治“哲学病”,从原来路径飞出这个“捕蝇瓶”。问题也就自动消失了。
换言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只有生活在其中,才有可能学会规则。也只有参与其中,才有可能遵守规则。但这并不表示说,人们是因“共同体”而遵守了“规则”。恰恰相反是,是遵守“规则”造成了“共同体”。就如同球员不是因加入一个足球队才遵守足球游戏规则,而是因遵守足球规则才加入足球队一般。如果他遵守篮球规则,就会去篮球队,而不是足球队。
“规则”从来就不是先验的东西,它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在长期的随意性、偶然性下,被部分人接受并形成了一种习惯。要进一步理解这一点,就必须得看到维特根斯坦前后的差别。
维特根斯坦前期,其渴望构建一种确定性。因而,以罗素为模板来进行语言分析,并把语言作为沟通主客观的桥梁。所以,他努力建构一套理想语言,并通过“语言的结构”来把握“世界的结构”,把现实世界和所思世界联为一体,以内在的自明性得出外在的实在性。他的结论是,除了可说的东西之外,不说任何东西。也就是除了自然科学的命题——也就是与哲学无关的某种东西之外,不再说什么。
而后期,他意识到了“逻辑结构”的问题,世界的结构只能作为一种假设。所以,维特根斯坦放弃了“理想语言”,转而关注于“日常语言”。于是,他改变了医治哲学病的疗法。以往,他认为,哲学病是因为语言表达的含糊混乱,所以创造一门准确明晰的语言替代它即可。而现在,他发现,哲学病的根源是自作自受的私人语言,日常语言本身并不存在什么问题,当它试图用来表达一些形而上学后,就会出大问题。内在的自明性并不能得出外在的实在性。所以,只要遏制这种私人语言的冲动,恢复本来面貌,就能治好哲学病。
同理,“规则”也是如此。当“规则”不管用时,并不是说用一套新规则加以替代,甚至说通过所谓的“生活形式”加以实现。而是应当对“规则”本身进行澄清,在具体运行中加以限制。
换言之,“规则”和“生活形式”本身并不具有什么魔力,只是习惯的造就。这就是维特根斯坦的见解。他指出,理论精神在实际的语言活动面前的苍白无力。但并不能真正地解释“语言”和“规则”。所以,只能参照休谟,把它藏入习惯这个谜。
但克里普克不赞同这样做。
他在《维特根斯坦论规则和私有语言》把“遵守规则悖论”解释为“怀疑论悖论”,并用了一个简单的数学算式68+57来说明。他质疑道,在我们做过的有限运算中,+实际上是指⊕,被定义为:
X, Y<57时 X⊕Y = X + Y
X, Y在其他情况时 = 5
现在假设我们之前的加法运算都小于57,而现在对68+57进行运算。我们当然会不假思索地得出答案125。但情况可能是,我们一直用的是⊕,而非+。因而,68+57=5。这看上去十分荒谬,但怀疑者会问道,我们又该怎样证明用的是这个规则+而不是另一规则⊕呢(克里普克,8-9页)?显然,如之前维特根斯坦所述,我们无法证明是否已经遵从了规则,因为认为自己在遵从规则的想法并不等同于自己遵从规则的行为本身,所以我们对规则的遵从是盲目的。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克里普克加入了“共同体”(community)的概念。该概念与其“命名的因果理论”是相通的。在他看来,我们可以通过语言相互交谈,并不是我们以同样的形式理解了概念,而是因为在语言共同体中,我们一致把“+”用来指称加法。就如“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可能不是“亚里士多德”,但在教学共同体中,就是“亚里士多德”。这是因为只有个体S遵守了这一点,他才能够考试中得到分。同样,只有当他人遵从了规则,然后他才能成为共同体的一员。而我们也只能是在他与共同体其他人的反应中,来判断其是否遵从了规则。就好像,老师只能通过试卷上填空中“亚里士多德”的答案来判断学生是否掌握了“知识”一般。
这就是克里普克的办法。借助“共同体”来突破“内在意识”的单轨性。一个人是否遵守规则,不仅取决于他的自以为,更取决于“共同体”的比较。它立足于“共同体”内的“同意”或“一致”,而这又受到人们相同的生活形式的影响。这样一来,遵守规则就必须依托于一个共同体,离开共同体的个人不可能遵守规则。由此,进一步则能得出,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对此,克里普克在文中有两段论述:
我们并不想怀疑或否认,当人们谈论自己或他人用他们的语词意指某个东西或遵守规则时,他们完全有权利这么做。我们甚至也不想否认对短语‘琼斯用某某符号意指加法这个事实’的日常使用的恰当性。(《论规则和私有语言》939页)
从这些可论断性条件推断出的结论不是说每个人给出的对加法难题的答案依定义是正确的,而是这样一句老生常谈,即如果每个人都同意某个答案,那么在称这个答案是错误的时候没有人会感到是有道理的。(《论规则和私有语言》943页)
关于第一段的解读存有争议,有人认为这段表露了克里普克对“私人语言”的承认。但需要注意的是,“琼斯用某某符号意指加法这个事实”确实在日常使用具有恰当性,但该恰当性的前提却是生活在“共同体”中。如果“琼斯”不在该“共同体”中,那么就谈不上什么“日常使用的恰当性”了。但问题是,就算“琼斯”在“共同体”中,那么“琼斯用某某符号意指加法这个事实”也未必是可以成立的。有权利做与能够做是两码事。因此,克里普克只能牵强的说,“事实上我们现实的共同体在进行加法运算的时候(大致上)是一致的。”
第二段则十分明显地说明了私人语言的不可能。如果某个意见能够得到每个人的赞同,那么就算这个答案是错误的,也不会有人相信。如同某些谣言。当然,这种一致性不是源于别的,而是源于相同的生活形式。在“共同体”中,他们未必一切都相同,但在“关键信念”中一定是相同的。所以,就算某个人得出68+57等于的结论,也会被该“关键信念”所排斥。
这就是克里普克的见解。必须承认,尽管很多人批评克里普克的误读,但他提出的“怀疑论战悖论”本身却十分值得探讨。因而,诸多学者专门针对“克里普克的维特根斯坦”(简称KW)进行研究,。
乔姆斯基基于“内在语言论”对其进行了批判。他认为,语言背后有一套“普遍语法”,它构成了语言学习者的“初始状态”的情况。因而,人们对规则的遵从是盲目的,这源于我们的生理构造。我们不知道规则,但就是在遵守着规则。如阳明诗云,“饥来吃饭倦来眠,只此修行玄更玄。”人们未必知道吃饭睡觉的规则,但就是在吃饭睡觉。所以说,一个人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但结果是没有遵守;而另一个人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否遵守了规则,但他已经这么做了。
而进一步的追问则是怎么知道人们所遵守的规则?如何判别它是A而不是B?对此,乔姆斯基反对依据“共同体”,他认为要去探究“普遍语法”的原理和“特殊语法”的参数。他指出,克里普克在“生活形式”概念上的含混性。
一,“我们做出一致回应的那些回应的集合,以及这些回应与我们的活动相交织的方式,是我们的生活形式”〔克里普克,96页〕。
二,“高度地特属于某一物种的限制性规定〔constraints〕”〔克里普克,97页注77〕。
按照一来定义,“生活形式”彼此间具有较大的排斥性。而按照二来定义,但凡是个人,都能算进共同体了。那么共同体概念也就毫无意义了。
但按照乔姆斯基的理论,定义二才是可以接受的“共同体”概念。只要鲁滨逊符合“普遍语法”,那么就算我们与鲁滨逊语言不通。他也遵行规则的,而且我们也能够发现这些规则。
最后,来谈谈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的误解以及对哲学病的治疗。但在此之前,必须要对“规则”和“规范(normative)”进行澄清。不可否认,理解和知道是规则/规范论题的核心。但哪一种理解和知道对应着规则和规范就得去探究了。
“规范”是人们所知道并去遵从的东西,但“规则”却是一种“机制”,未必要被人所得知。前者可以被人所得知,但未必用得好。后者可以不被得知,却能够用得好。拿语法来说,中国人学习英语要学语法,但使用起英语来却是一塌糊涂。而英国人讲英语不依赖语法,却能说的非常好。
但放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中讲,“规则”则是“实践”。人与人间的交流不是因先有了个规则系统,而是人们在语言游戏的过程中习得了规则。所以,在交流中,语词或概念会根据语境改变意思。如拉姆斯菲尔德在回答伊拉克是否存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经典名言:
“Reports that say that something hasn't happened are always interesting to me, because as we know, there are known knowns, there are things we know we know. We also know there are known unknowns, that is to say we know there are some thingswe do not know. But there are also unknown unknowns—the ones we don't know we don't know.
我总是对有关找不到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报道很感兴趣,因为我们知道,世界上存在着已知的已知事物,也就是说有些事情我们知道自己知道,而我们也知道世上存在着被人所知的不明事物,这就是说有些事情我们知道自己不知道。同时,世上还存在着我们不知道的不明事物,也就是说我们不知道自己不知道。”
因而,对维特根斯坦而言,他并不是要寻求一种机制性的规则系统,那是乔姆斯基的事。所以,他十分注重区分“哲学语法”与“语法”,尽管二者都处于“深层”。但维特根斯坦是要区分,而乔姆斯基则要构建。这样来看,维特根斯坦的“规则”就不是一套死板的机制,而是“道理”,是在我们的经验中的东西。拿老头环来说,通关八周目和通关一周目都在遵守同样的机制,但其中却有完全不同的“道理”。而如果不能理解该“道理”,那么就不可能做到通关八周目。
可是,克里普克恰恰是误解了这一点。他把维特根斯坦的“规则”当成了作为规范的规则和作为机制的规则的矛盾体。从而认为其中存在“怀疑论悖论”,把维特根斯坦当成怀疑主义者。
因为如果“规则”是规范,那么就得被人们所知道并去遵从。不然,也就谈不上规范。换言之,是规则影响了人们的行为。而如果“规则”是机制,那么人们在遵从之时并一定得知道。也就是说,是人们的行为展示了规则。在前者,规则先于行为。而在后者,行为先于规则。因而,悖论就出现了。这一毛病也同样体现在克里普克对“怀疑论悖论”的解决方案上。拿“生活形式”的定义二来说,它所暴露的是“规则”就是机制,所以鲁滨逊也可以遵从它。
所以,当克里普克对维特根斯坦进行解读的时候,他把重点放在“私人语言”问题上,反而是把“规则”看做是其的衍生。这是存在问题的。如上所述,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维特根斯坦的目的就在于治疗“哲学病”,所以,“私人语言”的不可能性是他的结论。因而,对“规则”讨论只能是作为“私人语言”问题的前提,而不是结果。
由此来看,“遵守规则悖论”的关键不在于人们能不能独自遵守规则,而在于能不能独自理解规则。而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这显然是不能的。所以,再进一步就到了“私人语言”。
因而,他的结论是:既然哲学的困惑起源于误解,那么一旦问题的来源被找到了,误解就被医治了。因而问题也就不是被解决了,而是消失了。放下“私人语言”的魔怔,放下“规则”的执念,生活和习惯会给予答案。
而克里普克尽管在某些程度上误解了维特根斯坦,可他却进一步对正误的判断和“大多数人一致”联系在一起。所以,他认为,澄清日常语言更是治疗哲学病之良方。
总之,虽然KW解读存在不少瑕疵,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社会生活中,真理的确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和“大多数人一致”紧密交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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